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凉山州昌胜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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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吊车租赁合同签订前,如何明确吊车燃油费用的承担方?
发布时间:2025-09-1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0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  在工程建设、设备搬运等场景中,吊车租赁是常见的合作模式,而燃油费用作为吊车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开支,若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未明确承担方,极易引发后续合作纠纷,影响项目进度。因此,提前厘清燃油费用的责任归属,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。​
    从行业惯例来看,吊车燃油费用的承担方式并无绝对统一标准,通常与租赁模式、使用场景密切相关。常见的默认规则大致分为两类:一类是“出租人包油”,即由吊车出租方负责燃油采购与加注,燃油费用包含在租金中;另一类是“承租人包油”,即租赁期间的燃油由承租方自行提供,费用单独核算。这两种模式各有特点,需要结合实际需求判断适配性。​
    “出租人包油”模式下,承租方无需额外操心燃油采购、储存等问题,能减少后勤管理成本,且租金金额固定,便于成本预算把控。但这种模式也存在潜在问题,部分出租方可能为控制成本选择低质量燃油,影响吊车性能与使用寿命,或通过限制加油量间接影响作业效率。而“承租人包油”模式虽能让承租方自主把控燃油品质与用量,避免因燃油问题影响施工,但同时也增加了承租方的燃油采购、运输及现场管理压力,若项目工期较长、作业量不稳定,还可能出现燃油浪费或供应不足的情况。​
    无论选择哪种模式,在签订合同前都需通过书面条款明确责任,避免“口头约定”带来的风险。首先,应在合同中清晰标注燃油费用的承担主体,若为“承租人包油”,需明确燃油的品质标准(如符合国家几号标准汽油或柴油)、加注方式(如承租方自行加注或委托出租方加注后结算);若为“出租人包油”,则要约定燃油供应的保障条款,如出租方需确保吊车作业时燃油充足,因燃油短缺导致的停工损失由出租方承担。​
    其次,需明确燃油费用的核算方式。若“承租人包油”,可约定租赁开始前共同核对吊车油箱油量,租赁结束后再次核对,按实际消耗油量结算;若“出租人包油”,则要将燃油成本明确计入租金构成,避免后续出现“租金不含油”的额外收费争议。此外,还可补充特殊情况条款,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吊车长时间闲置(非作业状态),期间的燃油消耗是否计入承租方成本,或因出租方调度问题导致吊车空驶产生的燃油费用由谁承担。​
    最后,建议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,结合项目工期、作业强度、燃油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,选择最适合的燃油费用承担方式,并将所有约定细化为合同条款。同时,保留好燃油采购凭证、油量核对记录等相关证据,即便后续出现争议,也能通过书面材料快速解决,保障双方合法权益,推动项目顺利开展。